成功案例

原告李某诉被告浙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原告李某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将被告浙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原告称,其从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手中购买了由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但后来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2、返还购车款95040元并三倍赔偿购车款285120元。

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

一、首先总结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是否符合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而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

3、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你?

二、车辆早已经交付给原告,在长达一年的使用当中,完全由可能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碰撞或因雨淋老化,其完全属于正常的车辆损耗,涉案车辆并非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不符合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规定,“退一赔三”的主体为销售者而并非生产厂家,且涉案车辆出厂时附带国家认证的随车合格证,原告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亦无法证明浙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达不到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更无法赔偿三倍购车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并未上诉。